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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1星期五
2024年第5期(总第7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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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解析

□ 作者 内审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案例】

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系某集团公司旗下公司,被告人刘某先后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担任某集团公司间接采购部采购经理、高级采购经理、采购总监,被派往某集团公司常州基地工作,负责某集团公司所有关联公司的间接采购业务。2018年2月至2022年6月,刘某利用上述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在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622.88万元。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认罪认罚。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412刑初107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出受贿款人民币7622.88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刘某与某集团公司旗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刘某虽与某信息技术公司、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某集团公司担任间接采购部负责人,在招投标、确定供应商及付款审批方面均有一定职权。刘某在履职过程中,违反职业廉洁性要求,收受供应商贿赂,系典型的权钱交易,且数额高达7000余万元,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法予以定罪惩处。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分析点评】

虽然行为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实际任职公司不一致,但是公司之间存在上下级等关联关系,行为人利用实际任职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通过案例的讲解,请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红线意识并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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