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某公司员工曾某在该公司一车间担任小组长,负责金属物料点检和管理等工作,董某是技术员,负责生产线上的调试和物料上料。2023年3月,董某向曾某提议,既然曾某能领取银块,就可以从中获利。随后两人商议达成共识,由曾某将仓库内的完整银块和生产线上残存的银块偷偷带出公司,再由董某销赃给经营金银回收店的胡某。
2023年3月至6月期间,曾某和董某累计将公司价值198万余元的364公斤银块转卖给胡某,两人各分得赃款99万余元。案发后,胡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8.2万元,董某退赃55万元及一辆汽车,曾某退赃30万元。
近日,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职务侵占案,曾某和董某作为公司员工,共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鉴于三名被告当庭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和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作出下述判决:判处被告人曾某、董某犯职务侵占罪,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2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退缴非法所得。
警示:利用职务便利中饱私囊、损公肥私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各员工要坚守职业准则,在工作中树立红线意识并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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