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其实很多企业单位都会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一两张发票,三几百的,这种情节轻微的一般也就教育批评一下员工;若遇到情节严重的,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一般会开除违规员工,再把员工挂上人才市场“黑名单”,似乎也就这些手段了。但其实,情节如果真的严重,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还有更严厉的惩罚,那便是法律的制裁,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去认识:
吴某受聘于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担任该院院长专职司机,期间,吴某负责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等事宜,协助校方办理部分接待事务,并报销相关的油费和接待费。2010年至2014年,吴某利用其经手报销油费的职务便利,通过某加油站工作人员为其虚开车辆的加油发票后,向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虚报油费,累计虚报油费共计人民币215207元。2011年至2013年,吴某利用其经手报销接待费的职务便利,将收集的个人或他人的餐饮发票等凭证,以接待“兄弟院校”、“兄弟单位”等名义向福建某职业技术学院虚报接待费,累计虚报接待费共计人民币144051元。吴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后于2016年4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手段,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达人民币3592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吴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的裁判结果都是有法可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换句话说,劳动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假报销手段,非法将用人单位款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职务侵占罪。
广大员工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纪意识,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铁律,时刻做到警钟长鸣。同时,对有关职能部门来讲,必需做好核查和监管的工作,才能避免胆大妄为者通过虚假报销进行“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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