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指国有企业、非国有民办、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以下条例的,使国家、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3、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案例】
刘某某为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副总经理,为解决其子刘某甲就业,刘某某与朋友、表弟等出资成立某科贸公司,其中刘某某是公司最大股东,刘某甲主要负责该公司财务工作。刘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移动福建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推荐其下属公司向某科贸公司采购大米,以210万元的价格向某科贸公司采购49吨大米。经鉴定,所采购的大米市场价格为87.57万元,某科贸公司非法获利122.43万元。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自2024年3月1日起,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即其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也适用此条例。通过案例的讲解,请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红线意识并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